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和纪律,建立完善发展党员预审制、票决制、公示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科学化水平,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培养教育贯穿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加强分类指导,坚持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的广大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什么要入党。主要写对党的认识、政治信念和入党动机,以及在这方面的思想演变过程。
(二)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主要写怎样正确对待入党问题,以及怎样以实际行动积极争取入党。
(三)个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写个人简历,有无政治历史问题,受过何种奖励和处分,自己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包括优缺点)。
(四)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主要写直系亲属(包括养父母、养子女)以及与本人联系密切、对自己影响较深的亲戚的职业和政治情况。
外聘人员既可以向聘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八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给予鼓励,提出要求。党支部还应当建立申请入党人员名册,及时掌握申请入党人员的动态信息。
第九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荐等方式产生人选,由党支部委员会(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所在分党委备案(党总支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分党委还应该将外聘人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对于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由正式党员中的教师、辅导员或品学兼优的学生担任培养联系人;对于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由党员领导干部、党支部书记或党员专家教授担任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
第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初级党课学习和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通过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查阅相关材料、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等方式,着重考察其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十三条 分党委(党总支)应当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做一次分析。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思想汇报要紧密结合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实际,每季度不少于一篇。党支部应结合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和本人的学习、工作等情况,给予及时的教育和帮助,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六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所在分党委备案(党总支审核,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外聘人员中的发展对象应当按程序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确定发展对象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
(二)参加党校培训、取得党校培训结业证书的入党积极分子。
(三)确定共青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应当经所在团支部推荐。推荐不过半数者,党支部应认真分析,慎审发展。
(四)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应当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及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意见分歧较大的要认真分析,慎审发展。
(五)在确定发展对象时,应当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实行“政治标准一票否决制”。对发展学生入党,既要考察政治素质、学习成绩,也要考察入党动机、理想信念;既要考察平时表现、群众基础,更要考察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立场。
第十七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八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实事求是地向党支部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党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 分党委(党总支)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的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外聘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防止“重函调、轻政审”现象,防止以函调材料取代政治审查。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分党委(党总支)应当积极组织发展对象参加学校党校举办的高级党课的学习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所在分党委(党总支)预审。
分党委(党总支)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及考察情况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对发展对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分党委(党总支)将发展对象的相关材料上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合格后,向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报送材料包括:《领取入党志愿书备案表》、《发展党员材料预审单》、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校结业证书、党支部综合考察材料及政治审查材料等。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分党委(党总支)预审、公示和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由党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报所在分党委审批(党总支审议),报校党委组织部。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党总支审议)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党总支)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分党委审批(党总支审议)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党总支会审议)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发展党员审批备案表》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分党委(党总支)应当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分党委(党总支)组织进行。重大纪念日或特殊情况下,由校党委组织部另行组织。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书面汇报每季度不少于一篇。同时,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帮助,并如实填写《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入党介绍人、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转正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一)说明个人入党、预备期满的时间;
(二)对个人预备期内的表现作全面的总结,说明成绩及不足,尤其是入党时支部大会提出的缺点改正情况,明确努力方向;
(三)提出按期转正的申请并表明态度。
第三十六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或党小组组长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
(三)党支部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党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党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受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分党委(党总支)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九条 分党委(党总支)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和所有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人事档案不在学校的,由所在分党委(党总支)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分党委(党总支),学校党委将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调整。
第四十二条 校党委组织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检查结果与各单位的发展计划、考核评优等挂钩。同时,每年要向学校党委和省委高教工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要重视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分党委(党总支)要注重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加强对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的指导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西安科技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西科党发〔2005〕62号)同时废止。